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生态产业促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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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费管理办法

会费管理办法

副标题

依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相关规定及《内蒙古绿色生态产业促进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会费管理

    1、严格遵守国家和本会的财务规定,加强会费的管理,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定期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接受本会监事会的监督。

    2、会费的收支纳入促进会常设机构的财务账户,按照国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配备专职的会计人员。

    3、会费标准的修改,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4、收取会员会费,应按照规定向会员提供财政厅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除会费外,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5、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时间收取会费,按期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并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会费的年度预决算情况,同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如实填报会费收支情况。

    6、分支机构不得制定会费标准,不能收取会员会费。接受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委托代为收取的会费,应及时足额缴入本会账户并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开具会费专用票据。

   

二、会费标准

    1、会长单位会费30000元/年;

    2、副会长单位会费10000元/年;

    3、理事单位会费6000元/年;

    4、单位会员会费2000元/年(其中包括网刊服务费、牌匾、证书共计500元);

   

三、会费交纳办法

    1、会长、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单位会员应一次性缴纳一届5年会费。

    2、新入会的单位经批准入会后1个月内缴纳会费,会费按会员证有效期一次性缴纳。

    3、账户信息

    户    名:内蒙古绿色生态产业促进会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呼和浩特市东影北路支行

    账    号:915002010001095174

会费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坚持专人审批手续。

四、会费开支范围

    1、为会员提供的无偿服务;

    2、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分支机构会议等会议及活动;

    3、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在《章程》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的办公及业务活动费用;

    4、分支机构的工作经费;

    5、其它正当开支。

五、会员享受以下服务:

    1、获得促进会秘书处通讯录与秘书处建立紧密的工作联系。

    2、获赠《内蒙古绿色生态产业》刊物,获得产业政策、技术、产品、发展趋势等信息,可在会刊上刊登企业动态信息。

    3、可在促进会官网进行企业介绍和刊登企业动态信息。

    4、获得自治区和国内外合作伙伴技术转让、产品代理、资金投入等有关信息。

    5、享受由促进会提供的政策咨询、技术咨询、技术交流、产品推荐、方案评审、管理顾问、人才培训、展会等服务。

    6、参与促进会开展的从业资格、示范工程、技术创新奖、骨干企业、优秀企业、产品认证等评选。

    7、优先推荐参与各级政府部门的项目、资金申报。

    8、优先享有促进会为企业提供的各种服务。

    9、会员单位可根据促进会的服务项目、水平及自身经济能力自愿多缴纳会费支持促进会工作。

六、其他

本办法经2019年 月 日内蒙古绿色生态产业促进会第 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向全体会员公开,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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