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绿色生态产业促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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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绿色生态产业促进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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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绿色生态产业促进会章程

内蒙古绿色生态产业促进会章程

副标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全称为:内蒙古绿色生态产业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Inner Mongolia Green Eco-industry Promotion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IMGEP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内蒙古自治区从事与生态环境、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等产业及绿色服务、基础设施绿色升级相关的生产、服务、研发、管理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校、金融保险机构、社会组织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生态文明建设为中心,贯彻国家绿色产业发展政策,加快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依法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发挥桥梁纽带作用,践行为企业服务、为行业服务、为国家服务、为社会服务;协同推进自治区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和绿色品牌建设。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所有活动和各项工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的业务指导和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呼和浩特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规范会员行为,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和会员诉求及建议;

(二)组织实施行业管理和第三方监督,开展企业能力等级、信用等级评价,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信用机制;

(三)联合金融保险机构,为会员企业提供绿色信贷评估、投融资对接、环境风险防范和化解服务工作;

(四)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参与协助政府部门制定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产业发展规划、经济政策、技术政策等绿色产业工作;

(五)开展行业企业标准化建设,实施绿色认证服务,推动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建设;

(六)组织开展本行业相关调查研究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和发布行业信息;

(七)组织开展技术领先、市场成熟度高的绿色产品及技术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建立绿色产业地方标准体系发布本行业的团体标准;

(八)组织实施行业的人才、技术、职业技能等相关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开展职业水平评价;

(九)开展鼓励本会会员创先争优的活动;

(十)开展国内、国际行业技术交流与合作,举办行业博览会、论坛、学术技术讲座、考察等活动,为会员企业提供项目对接、产品推荐及先进技术推广与示范活动;

(十一)建立行业信息服务平台,出版发行行业刊物和宣传资料,向会员企业提供政策、技术、市场、投融资等信息服务;

(十二)接受相关委托,依法开展生态环境纠纷调解、法律咨询援助、公益诉讼工作;

(十三)面向社会宣传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政策,开展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科普知识活动;

(十四)承办与本行业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热心致力本会活动,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 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实体机构是本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以全资或参股形式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未在其它社会组织担任负责人;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会)中有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向会员大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犯、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自治区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机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2018年11月20日本会第一次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自治区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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